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

在劳务派遣关系中,若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不一致,劳动者应明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,即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,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。因此,尽管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单位工作,但其权益保障主体仍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,也即用人单位。若发生争议,劳动者可根据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的相关规定,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提起仲裁,以保障自身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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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劳务派遣关系中,劳动者工资应由用人单位,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。若发生拖欠,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措施:1.首先与劳务派遣单位沟通协商;2.若协商无果,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;3.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二条,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劳动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追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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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法律角度,用人单位(劳务派遣单位)负责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,支付工资,缴纳社保等,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。用工单位则负责提供工作岗位,执行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,支付劳务派遣费用等,对劳动者承担劳务关系中的相应责任。两者在劳务派遣中各司其职,共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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